一个浑身血污的男子跌跌撞撞地走进110岗亭报警,他称被人抢劫砍杀。警方四处追查,忙乎一通却发现报案人才是真正的抢劫杀人者。扑朔迷离的案子在历经3年的审理后,终于揭开了谎言背后的真相,尘埃落定。近日广西自治区高级法院终审判处王子发死刑,缓刑2年。 凌晨劫案 2001年9月20日凌晨1时30分,正在广西东兰县城110岗亭值班的东兰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指导员韦尚成,听到一阵急促的敲门声,开门一看,是一名上身赤裸,浑身污血,手握一把带血尖刀的男青年。 “我叫王子发,武篆乡拉乐村的,刚才在农机厂朋友家里睡觉时被人抢劫砍伤……是不认识的人,我缴获刺刀一把。”男青年有气无力地递过来手中的刀。韦尚成盘问被刺地点、行凶者的情况,王子发却说:“我很痛,赶紧送我去医院吧,具体细节我明天再详细跟你们说。”救人要紧,韦尚成不再多问,赶紧找了车。 送王到医院后,韦尚成又让民警韦松良赶紧寻找案发地,但没有任何线索。“一定要他说出当时的情况,否则凶手就跑远了!” 但当韦松良来到医院问话时,王子发坚持要明天再介绍情况。此时,韦松良严厉地说:“这是一起重大案件,你必须告诉我,案发地点在哪里!”王子发这才说他是在巴多吴宗谋的家被刺,并说吴宗谋在他之前就被歹徒行凶,可能死了。得知这一情况后,韦松良立即向韦尚成报告,韦尚成迅速赶到巴多一带查找。 找到了吴家,韦尚成推门一看,发现漆黑的房屋的里间有一双人腿贴在门口内左侧的地板上,上身裸着,胸部、腹部多处有刀口,人尚有呻吟声。此时距离王子发报案已过去了40分钟。 死无对证 9月20日下午,警方对尚在抢救中的吴宗谋进行调查。吴宗谋,为东兰县花香乡人,50多岁,东兰农机厂工人。此时的吴宗谋已是奄奄一息,他断断续续地告诉公安人员,是王某某的弟弟捅伤他的,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,但知道他是武篆(镇)拉乐(村)的,穿白色衬衣。只说了这些情况后,吴宗谋停止了呼吸。 按照死者所说,凶手是报案人?于是,民警接着继续对王子发进行调查核实。经抢救后的王子发浑身上下严严实实地打了绑带,但神智还清晰。 “是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干的。”王子发肯定地说。他称,他与吴宗谋几年前就认识了。9月20日晚,他和亲戚王忠勇一起到吴家喝酒,到晚上10点,他和王忠勇回到了住处。但他还想喝,一个人又去了吴家,与吴宗谋喝到半夜,就睡下了。 迷迷糊糊中,看见一个男青年爬到床上,手持一把尖刀,他吓醒了,爬起来抓住他的刀口,两人在床上扭打起来。搏斗了一阵,凶手把他踢下床来,继而凶手又朝他扑去,他再次抓住凶手的刀口,两人在沙发边又继续搏斗,凶手可能见他流血太多,就自动松手放了刀,逃跑了。他走到厨房门外,没有进去,但探头看见了仰卧在火灶旁一堆柴火上的吴宗谋。此后,他便报案求救了。 “凶手长什么样?”王子发称,“那人我不认识,约1.6米左右,留长发分中,上身穿一件白色圆领或白色衬衣,下身穿一条灰色裤子。” “吴宗谋被行凶时你知道吗?” “他被行凶时,我已睡着,没有听到叫声。” “那晚你穿什么衣服?” “我光着上身,下身穿黑色长裤。” 两个受害人的说法显然有出入,但吴已死亡,无法对质,又无目击人,案情一时真伪难辨。 戳穿谎言 9月23日,东兰县公安局法医对王子发的伤情进行了鉴定,鉴定结果又让警方大吃一惊。 鉴定结果显示,王子发身上共有39处损伤,主要分布在下颌、颈、腹、胸及上肢部位,均为伤者本人手容易达到的部位。且伤口的深浅、轻重较为均匀,表明有意识控制损伤力度。除右上腹部创口穿通腹腔外,其余损伤均比较轻微,为非致命伤。 鉴定认为,王子发身上绝大部分伤口均为锐器割裂或划伤,与其本人自述在清醒时被他人用尖刀乱刺的损伤特点不相符。王子发身上的伤痕符合自伤特点,应推断为自己造作伤。 而接下来的一系列调查都表明王子发涉嫌抢劫杀人。 王忠勇称当晚王子发穿一件白色长袖衬衣,下穿黑色长裤,脚穿黑色平底皮鞋;这与吴宗谋所说的凶手的特征一致。 而吴宗谋的邻居说,当晚听到老吴房间里传出滚打和木具撞击的声音,还听见一个男子的声音,像是当晚与老吴一起喝酒的人的声音。 王子发的亲戚朋友则反映,王子发造房子欠了1万多元的债,他多次抱怨打工赚不到什么钱,还债难。 此时王子发还很坦然的样子:“当晚吴宗谋被杀,我根本没有靠近他,连血也不沾,他的血根本没沾到我。公安局找我也不怕。” 2001年11月5日,东兰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批捕王子发。然而王子发在狱中仍然大喊冤枉。 2002年1月22日,公安局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。审阅案卷后,办案检察官认为,在王子发不承认是他抢劫杀人的情况下,仅有一些旁证间接证明他行凶的事实还不够。为此,检察院于2002年3月6日、5月25日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。 吴宗谋送进医院时尚未死亡,他的证言就最为关键。为了证明他的证言的真实性,办案人员又找了吴的家人、在场医生,看望吴的单位领导等人,证实了吴的话是他亲口说的。 2002年4月8日,东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又将提取到的案发现场伙房门框边的血迹(1号)、伙房门口内30cm地板上的血迹(2号)、伙房水泥平台前板楼上的血迹(3号)连同嫌疑凶器上的血迹(4号)、王子发的血样(5号)、死者吴宗谋的血样(6号),进行鉴定。结果表明1号、2号、4号血的基因型与嫌疑人王子发血的基因型一致;4号血的基因型与死者吴宗谋血的基因型一致;3号是混合血,嫌疑人王子发、死者吴宗谋血的基因型均在混合血的基因型中出现,即混合血可由嫌疑人王子发的血、死者吴宗谋的血混合而成。 王子发口口声声说他没进过灶房,他身上没有吴宗谋的血,然而血迹检验将他的谎言戳穿了。在侦查期间,一位犯人还向狱警反映,王子发被捕后,与同监犯人兰某交谈中说起,他将“花香老头”刺倒在伙房里,之后估计逃跑不了,为了不让公安人员怀疑,就拿刀到公安机关报了案。 罪有应得 2002年8月2日,河池市检察院以王子发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河池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。9月24日,河池市中级法院开庭公开审理。在法庭上,王子发仍大声喊冤,称他的身上有吴的血迹是行凶者嫁祸于他。 河池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:王子发因建新房欠下1万多元债务而到东兰县城打工挣钱还债。2001年9月19日晚,王子发来到被害人吴宗谋家,与吴喝酒至深夜,在吴家投宿时产生窃取吴宗谋钱财还债之念。20日凌晨1时许,王子发在欲取吴宗谋身上的钥匙开箱偷钱时,惊醒了吴宗谋而发生扭打。扭打中,王子发用尖刀朝吴猛刺20余刀,将吴刺倒在伙房里。作案后,王子发为掩盖犯罪事实,用刀在自己身上划割20多处,然后报警。报警时,不如实供出案情,故意拖延时间。后吴伤势过重,抢救无效死亡。 2002年11月12日,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王子发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王子发不服,向广西自治区高院上诉。 2004年12月28日,自治区高院开庭审理此案。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王子发的陈述和辩解无证据支撑,也不合情理,不存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。首先,被告人关于被害人吴宗谋被害时他不知道的理由不合情理。他本人没有喝醉,连隔壁邻居都听到有打斗声,睡在同一间房的人反倒不知道,不符合情理;其次,被告人关于夺刀的描述不合理。被告人在夺刀时抓住的是刀身,但他的手却只有表皮伤。其三,被告人没进厨房的供述不符合事实。从案发现场看,厨房里多处留有被告人的血迹,被告人的鞋子和裤子上也沾有被害人的血迹。 2005年4月底,广西高级法院最后认定王子发抢劫杀人罪成立,判处其死刑,缓刑2年。为什么最后只判王子发死缓?一位检察官解释说:“我们起诉此案,一共提交了16份证据,而且各证据能相互印证,其中许多都可称铁证。但高院认为有几个证据并不具排他性,所以判死缓。” 事实证明,王子发设计的一出苦肉计,实则一出拙笨的荒唐表演。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,即便遇到“零口供”,刑事科学鉴定也能将血案的真相还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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